信用要素是指构成信用活动或实现借贷行为的必要要素,它由信用活动的主体、客体及信用活动的基础三个方面构成。
一、信用活动的主体
信用活动的主体是指在信用活动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。现代经济生活中,由于信用活动的普遍存在,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债权、债务,自然也就有众多的债权人、债务人,主要由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公民家庭或个人以及金融机构所组成。虽然从宏观角度看,政府一般处于净债务人的地位,个人一般处于净全程人的地位,企业单位及金融机构既可能处于净债权人的地位,也可能处于净债务人的地位。但从微观的角度看,即从具体的借贷活动看,上述四个信用主体,均既可能是债权人,也可以是债务人。
二、信用活动的客体
信用活动的客体又称信用工具或信用的载体,是指以书面的形式发行、记录或证明债权债务事实,依法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益及各自应履行的义务的凭证。
信用工具既然是记载信用活动的事实和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工具,作为规范的信用活动,必然有信用工具的产生。
信用工具除了具有记录信用活动的事实、保障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、促进双方发行义务的功能,对达观经济还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。由于当代经济生活中金融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的不断完善,使得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具有可转让性,即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交易功能买卖信用工具。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债权人可以通过市场转让信用工具从而将货币资金提前收回,因此提高了债权人提供信用的能力,这反过来双极大地刺激了信用活动的开展,导致全社会信用规模的扩张。
三、信用的基础
所谓信用的基础,作为信用要素来看待时,是指在所有信用要素中居于基础地位的那些要素。具体指品德、能力和资本三要素。根本来说,无论政府、企业单位还是个人作为债务人,之所以能具备借款的资格,源于债权人对他的信任。而信用的建立是以对其品德、资本和能力的了解为依据的,因此这三个要素构成了信用活动实现的基础性要素。
品德作为信用要素,在这里指能体现借款人(个人或企业法人)过去履行偿债承诺的记录及个人的声誉的所有信息和有关资料。应该说在所有信用活动中,品德堪称基础要素中的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