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党章规定,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未交纳党费的,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。
具体内容:
本人向乡镇党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,包括对自己错误认识、今后努力方向和为党工作的意愿,写成书面材料,并进行深刻检讨,承认错误。
本人提供党员发展转正材料,证明其党员身份(复印件需加盖公章)。
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,并请求出具其现实表现情况材料(加盖党组织公章)。
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(乡镇党委以党委的名义向“口袋党员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函协查)。
以上材料经乡镇党委核实后,以镇党委的名义向市纪委发函协查,出具有无违纪情况的证明。